【新耀電器】已結束-臺中市住宅家電汰換第二期補助開辦中!!

【最新消息】

 

節能補助活動提早結束至2020年6月20日止前須寄出,需準備之文件如下方影片

 

 

 


壹、補助目的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執行經濟部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辦理住宅部門耗能設備汰換補助,前於108年開辦第1期家電補助以來,因申請踴躍,補助經費提早用罄,經本市積極爭取第2期經費,延續辦理住宅家電補助,特訂定「臺中市住宅家電汰換第二期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期能透過汰換老舊設備,提昇能源使用效率及降低全市用電量之目的。

  • 申請期程
  • 補助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開始受理申請至本局公告截止日
  • 補助期間:自107年12月7日起至補助款金額用罄止
  • 本局得視補助款支用情形提前公告截止或延長申請期限

參、補助對象

  •     用電、軍眷等(住家用戶)之場所。

肆、補助品項及規定

  • 補助品項:
  1. 冷氣機(冷暖氣機):符合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規範之1級、2級之產品。
  2. 電冰箱:符合「電冰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1、2級產品
  • 補助規定:
  1. 每補助一台新設備須汰換既有同品項設備,並須檢具廢機回收證明文件
  2. 申請人汰換之舊機應屬下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員會規定之國內廢電子電器品項規格,始可提出申請:
  1. 冷氣機:標示額定總冷氣能力8,000仟卡/小時(kcal/h)或小於9.3kW以下之窗型、箱型或分離式冷氣。但不包括水冷式冷、暖氣機及機動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上使用之冷、暖氣機。
  2. 電冰箱:容量800公升(L)以下,使用交流電,壓縮式且兼具冷藏、冷凍功能或電動吸收式之冰箱。
  • 補助金額
  • 冷氣機(冷暖氣機):每台依額定冷氣能力每瓩(kW,計算至小數點第1位)補助新臺幣1,000元,且以新臺幣3,000元為上限
  • 電冰箱:每台依有效內容積每公升(計算至小數點第1位)補助新臺幣10元,且以新臺幣3,000元為上限

陸、辦理方式

  • 辦理方式:符合補助對象之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限內,檢具相關文件,至本局或至本局授權之販賣業者(以下簡稱販賣業者)申請辦理,惟公告日前購買補助品項之申請人,僅得以向本局提出申請方式辦理。兩項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1. 向本局提出申請:
  1. 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申請應備文件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款。
  2. 申請文件得採掛號郵寄至本局或親送至本局公告指定之委辦單位(委辦單位受理地址、時間,另行公告於本局網站);以"掛號"郵寄至40450台中市北區進化路322號15F (台中市民節能家電補助專案中心收)申請,申請日期以郵戳或現場收件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3. 申請文件不齊全或有誤者,經以電話或email通知申請人於十四日內補正(以郵戳或收件日期為憑),若屆期未補正將逕行退件,補助順位將予以剔除,須重新提出申請。

 

  •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不予補助
  • 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 申請人資格不符。
  • 申請補助品項、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規定。
  • 申請日期超過補助申請期限。
  • 發票之日期非於補助期間。
  • 發票上未載明補助品項及未提供出貨明細。
  • 經查證有囤積、轉賣之情事。
  • 設置地點、機型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
  • 申請數量與裝機地址空間面積使用上缺乏合理性者。
  • 未依規定辦理廢機回收處理。
  • 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 拒絕配合本局現場查核作業。
  • 其他未依本計畫辦理之情形。
  • 經本局核可補助後查證有上述事項之情形,本局得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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